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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英华、仝丽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华,仝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9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英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丽兵,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生效的(2014)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杨英华缴纳罚金30000元、仝丽兵缴纳罚金4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 员员  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