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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丽骧与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骧,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骧,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二区*号楼6门***层。经营者于非,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丽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知音雅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丽骧、被上诉人知音雅集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丽骧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丽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丽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知音雅集文化艺术中心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赵丽骧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