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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继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继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81号罪犯陈继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了(2010)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244.50元。被告人陈继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川刑终字第6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继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61.25分,月平均6.7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244.50元,已履行1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继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继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