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牛某,女,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刘政。被告:汤某,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