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与天津市禹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天津市禹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三友别墅一号1573室。投资人王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慈顺,该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生,该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被告天津市禹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碱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郝秀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市禹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天津齐轩缘礼仪庆典策划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