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晓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晓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汤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林,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月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红星审 判 员  殷月蔚人民陪审员  周彬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