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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弓永波诉周凤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永波,周凤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94-1号申请执行人弓永波被执行人周凤宽弓永波诉周凤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周凤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弓永波借款27.5万元;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负担。周凤宽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弓永波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凤宽名下的位于金水区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周凤宽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