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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希西格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西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8号原告希西格,女,蒙古族,1953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洪亮,男,蒙古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系希西格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被告于雪,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希西格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希西格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西格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公司、于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希西格承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