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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特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宏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高宏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4002号申请人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0号南航商务酒店13层。法定代表人王龙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玮乔,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解明,女,1986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高宏杰,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琳慧,女,1983年4月5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县百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基嘉华公司)不服北京市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30日,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康基嘉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宏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二、被申请人康基嘉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高宏杰2014年10月、11月工资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高宏杰其他仲裁请求。康基嘉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延劳人仲字(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理由是:延庆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十四条、十八条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因此,延庆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高宏杰答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废止,康基嘉华公司以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作为其主张的延庆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的依据,理由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康基嘉华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字(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