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苏树根与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卢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根,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卢志伟,苏树根,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卢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6401号原告:苏树根,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港二路288号商铺(金河湾),组织机构代码579706124。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被告:卢志伟,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根诉被告珠海市纬诚沙石有限公司、卢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卢志伟相当于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黎亮光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老富头东湾路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7)2111**;房产证号:C5××07]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树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卢志伟相当于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担保人黎亮光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老富头东湾路1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7)2111**;房产证号:C5××07]。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担保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