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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687号原告谭某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盛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夫妻矛盾”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