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687号原告谭某某,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盛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夫妻矛盾”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