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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帝迈德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程谦宜、方金满、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帝迈德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程谦宜,方金满,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帝迈德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程谦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谦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方金满,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帝迈德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程谦宜、方金满、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四名被告存款4924000元或查封、扣押四名被告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安庆帝迈德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程谦宜、方金满、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49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