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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某、吴某某,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荆门市慧邦公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苏某的委托,先后在其经营的鹏蕾印章制作中心伪造了“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凤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居民委员会印章5枚、“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1枚,供苏某使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接受荆门市慧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苏某的委托,先后在其经营的荆门市鹏蕾印章制作中心伪造了“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凤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东宝区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资产分公司石化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居委会”、“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6枚,供苏某使用,非法获利180元。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苏某办公处收缴的上述6枚印章所盖印文分别与在相关单位提取到的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另查明,2014年7月3日,苏某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其持有的伪造印章被收缴。被告人杨某某在2014年5月26日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接受了询问,同年6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本院委托,荆门市东宝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杨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杨某某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立案侦查。2、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凤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居委会没有在荆门市慧邦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位于海慧路40号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上盖章。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山社区居委会主任,公章由专人管理,没有委托过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管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荆门石化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居委会主任,居委会公章没有委托他人管理过。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从荆门六原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调取的一份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公章是有人仿造的。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慧邦公司的苏某曾要求将公章交给她保管,其没有同意,苏某办公室收缴的公章与公司正在使用的公章明显不同。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白庙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公章使用正常,没有更换过,从荆门思美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调取的一份证明材料上有居委会的公章,但这份证明文件不是居委会出具的,没有用印登记。9、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开办的会计公司常为客户代办业务,为方便,2011年元月至2014年3月找鹏蕾印章店的杨某某帮忙,私刻了“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凤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东宝区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资产分公司石化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居委会”、“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章,有的帮客户注册公司时用过,共付给杨某某200元左右。10、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证明收缴的“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凤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东宝区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资产分公司石化社区服务中心第三居委会”、“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6枚印章所盖印文分别与在相关单位提取到的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11、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苏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持有的伪造印章被收缴。12、企业信息表,证实荆门市有源贸易有限公司为注册企业。1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一致。14、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