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卫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湛河大酒店行政科职工,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冰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案由:离婚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认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叫李某甲。由于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生气吵架,从2011年分居至今,要求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请求调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认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叫李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生气吵架,从2011年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楼××单元××楼××套,共同债权有:300000元,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68号楼2单元2楼西户楼房一套归其女儿李若辰所有,原告周某有居住权。三、被告李某自愿给付原告周某生活帮助费50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前付清。四、债权30万元,归被告李某所有。五、双方承认别无其它纠纷。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