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钱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334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李达,系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审 判 员 熊 佐人民陪审员 钟修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