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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家琛与被执行人李翠云、徐兴家定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家琛,李翠云,徐兴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谢家琛,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翠云,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兴家,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家琛与被执行人李翠云、徐兴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家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翠云、徐兴家支付货款21421.8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翠云、徐兴家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家琛货款21421.8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178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