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陈冬与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方伟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阿斯兰巴格乡13村。法定代表人:方伟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勤。上诉人陈冬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莎车县人民法院(2014)莎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冬负担5元,退上诉人陈冬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武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