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文仕友与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仕友,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文仕友,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乙方)被执行人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甲方)地址:会理县益门镇中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肖荣,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文仕友与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2年11月27日及2015年3月19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人社仲案字(2012)第59号仲裁调解书及会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决定书,内容为:“一、乙方为玖级伤残,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工伤补偿金共计55528.00元。扣除已提前支付的13000元,实际再一次性支付乙方42528元。二、此解决生效后,甲方于2013年12月30日以前,一次性兑现完毕。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工伤解决终结。四、支持双方“工伤赔偿协议书”中有效约定。此解决为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生效,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未给付的各项工伤补偿金42528元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人社仲案字(2012)第59号仲裁调解书及会劳人仲字(2015)第9号仲裁决定书未履行工伤补偿金42528元予以执行。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