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9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华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9473号原告陆华,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1号楼11层1101-1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0452-3法定代表人张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7548-4法定代表人刘东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西口。组织机构代码10227813-4法定代表人孙金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子权,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与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陆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雪林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