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铁岭市某某集团开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原市某某宾馆保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某某集团开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某某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某某集团开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X号。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宾馆,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某某集团开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宾馆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宾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铁民一终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