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朝平申请执行陈学燕、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朝平,陈学燕,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康朝平,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陈学燕,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临沧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沧市。被执行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法定代表人俸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康朝平与陈学燕、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燕所欠债务较多,有多个债务案件被本院执行,其与家人共同居住于临沧市临翔区迎春巷,产权登记所有人为陈文旺(陈学燕父亲)。根据(2013)临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临沧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欠付陈学燕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是否承担需在另案中来作出判定。被执行人陈学燕现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40334.6元、案件受理费910元未能受偿,执行费518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