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与杨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杨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负责人:殷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丰强,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丰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丰强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