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占标、刘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占标,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占标。被执行人刘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4)6053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了有利于本案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占标、刘楠的银行存款41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新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