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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占标、刘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占标,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占标。被执行人刘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4)6053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了有利于本案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占标、刘楠的银行存款41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新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