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雷德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家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瑞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雷德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雷德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张瑞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张瑞家,男,40岁。原告雷德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张瑞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于2015年5月14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德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