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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上海融会化工有限公司、杨先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融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14号申请人上海融会化工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1509弄230号。法定代表人:杨先来,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融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484009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宁波丰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16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融会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