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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大军诉杜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军,杜春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大军。被告杜春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军诉被告杜春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大军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