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83X。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女,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27。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财(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