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恢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与余荣合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余荣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恢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阳城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余荣合。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与余荣合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商再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锋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 娟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