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263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胡世泽与赵朝花、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泽,赵朝花,杨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35民初301号原告:胡世泽,男,1983年9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赵朝花,女,1985年12月30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杨兴华,男,1976年7月8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泽诉被告赵朝花、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世泽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胡世泽负担。审判员 吴茂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