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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3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胡世泽与赵朝花、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泽,赵朝花,杨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35民初301号原告:胡世泽,男,1983年9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赵朝花,女,1985年12月30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杨兴华,男,1976年7月8日生,畲族,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泽诉被告赵朝花、杨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世泽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胡世泽负担。审判员  吴茂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