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锁城诉陈锡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