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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某某,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某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扬某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 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