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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文凯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凯,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陈文凯,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永军,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黑净,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汉倬,男,193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萍,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陈文凯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五位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五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凯撤回对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陈文凯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吕瑛伟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