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陶相标、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相标,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陶相标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7968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6479685)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6479685)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6479685)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民泰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6479685)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8的存款人民币58509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