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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杨志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彪,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志龙不服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龙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志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龙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