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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良益与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良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侨茂大厦1111、1112室。法定代表人:杨家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益。上诉人温州久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已于2014年10月将公司主要营业地由苍南县龙港镇转移到平阳县鳌江镇,故本案应由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自己主要营业地转移至平阳县鳌江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公司注册地为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