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冠智与沙丽娟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冠智,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冠智,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公安局家属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沙丽娟,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平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