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振铃,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