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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虫女诉被告高栓赡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虫,高栓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刘虫女,女,192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在保,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委托代理人高有小,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四子。被告高栓,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虫女诉被告高栓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虫女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虫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虫女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