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学领、王倩磊与戴士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士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倩磊。上诉人戴士伟因与被上诉人孙学领、王倩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39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戴士伟作为被告,其法律主体是公民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戴士伟经常住所地在焦作市,应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23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在河南省商丘市,戴士伟与孙学领、王倩磊三方所签订的天一诺法维它(商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娇一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则三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戴士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2014)商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