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易某乙、易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甲。被执行人易某乙。被执行人易某丙。被执行人易某丁。被执行人易某戊。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某甲与被执行人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协助申请执行人易某甲办理登记在被执行人易某乙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变电村23栋2单元401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易某乙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变电村23栋2单元401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2004651**号、建筑面积:84.2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易某甲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