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青良与赵瑶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良,赵瑶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00321号原告李青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瑶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良诉被告赵瑶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青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瑶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青良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