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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青良与赵瑶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良,赵瑶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00321号原告李青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瑶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良诉被告赵瑶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青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瑶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青良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