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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福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14号罪犯赵福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4日,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4日作出(2001)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福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以(2004)甘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2006)酒中法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0年4月30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0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7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生产统计员改造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生产数据统计。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共记功3次,记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福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