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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尤建群与赵平、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群,赵平,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尤建群。委托代理人叶洁,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75号。法定代表人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建群诉被告赵平、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建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建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尤建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