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19号上诉人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怀祥,东安县白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上诉人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报送案卷,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吕伟文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7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怀祥到庭参与诉讼。被上诉人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艾某某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未予查明和判决,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