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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津英与被申请人张忠仁、葛淑梅、张靖涵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津英,张忠仁,葛淑梅,张靖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00074号(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李津英,女,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张忠仁,男,1954年2月4日,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葛淑梅,女,1952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申请人张靖涵,女,2006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监护人黄朔,女,197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李津英与被申请人张忠仁、葛淑梅、张靖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忠仁、葛淑梅之子张伟的遗产,位于江南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42.19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忠仁、葛淑梅之子张伟的遗产,位于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42.19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