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瑞凡诉刘复明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凡,刘复明,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胡瑞凡。被执行人刘复明。第三人陈芬。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复明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胡瑞凡借款200000元。逾期后,刘复明未履行。经查,本案刘复明所欠债务发生在刘复明、陈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芬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刘复明共同承担(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芬名下,位于枣阳市北城南园村一组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地产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