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罚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399号被执行人吕文刚,绰号小刚,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文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吕文刚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