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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1年9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衡孝良、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凤阳县武店镇医院南侧和平巷内开设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共设置12台游戏机和一张牌九桌,其中橘红色“水果机”5台,黑色“水果机”5台,“超级冲浪高手”赌博机1台,“拍拍乐”赌博机1台,电子游戏机设施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并以现金兑换。2014年12月9日,该游戏机室被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查获。经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该游戏室被查获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为十二个,认定数量为十二台。游戏机室内的牌九桌由王某甲设置,并提供赌具牌九、筛子等供他人赌博,现场查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邵某、王某丁、刘某、孙某、王某戊、王某己、代某、王某庚、王某辛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凤阳县公安局刘府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经过、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凤阳县公安局武店派出所(凤)公机认定字(2014)第2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已追缴的赌资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涉案的橘红色水果机五台、超级冲浪高手游戏机一台、黑色水果机五台、拍拍乐游戏机一台、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学栓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