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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6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冉至本区南桥镇张翁庙村XXX号二楼被害人王某某暂住处,用老虎钳剪断门上挂锁搭扣后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3862.46元的黄金项链1条。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陈冉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金项链1条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郑为通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涉案金项链照片,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