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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郑绍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燕,郑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燕,女,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执行人郑绍民,男,汉��,住邢台市。关于高海燕与郑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绍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海燕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3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郑绍民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